文章摘要: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通过随机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或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通过随机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或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是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是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询价通知书的作用和传递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以,询价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它仅限定于在政府采购货物的采购使用上,而且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能适用。由于有这样一个限定和前提,询价通知书则是一步并作两步走,它代替了招标采购中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它既有招标公告的告知功能,又有招标文件的要约功能,供应商一旦响应,其询价通知书就成了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其要约功能大于告知功能。所以,我将“询价通知书”列为合约类。
由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有了一定的限定,所以,询价通知书的发放对象是有法律规定的,它必须向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确定的不少于三家为对象发放。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限定呢,也是在于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供应商较多,价格也是“做穿了的”。但也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接到询价通知书,接受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其资格条件必须符合要求,这个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特殊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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